(试行稿)
学科建设是高等学校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学校教学、科研水平的提高和社会服务功能的发挥。为了保证有限的学科建设经费发挥最大的效益,从财力、物力上保证学科建设目标的达成,保障学科建设的有序进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学科建设范围涵盖各级各类学科建设。
第二条 学科建设经费是指学校预算安排的用于学科建设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在各学科点按照学校学科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出详尽、合理的《学科建设目标任务书》和建设经费预算的基础上,学校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集中投入、专款专用、讲究效率”的原则,通过充分调研和论证该学科的建设和发展情况,统筹学科建设经费的投入。经费使用安排要有利于集中资源,突出重点。
第四条 省拨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按省教育厅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学校可根据当年财政规划给予一定的配套经费;校级学科建设经费,按学校年度计划统筹下拨。
第五条 学科建设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1.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应有利于本学科的建设与发展,并严格按照经费预算计划合理使用。各学科根据下一年度学校学科建设总体规划及经费使用范围制定出年度经费使用预算,由各分院负责人签字认可并加盖所在部门公章,报送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核后,提交分管校领导和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同意后方可拨款并使用。
2. 学科建设经费按年度拨付,由各分院负责人负责管理和使用(个别学科视具体情况可做适当调整)。学科建设经费分配到各分院,各分院负责人根据论证通过的学科建设项目方案管理和使用学科建设经费。各分院负责人管理和使用学科建设经费必须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并完成成果核对、登记及存档工作。各分院必须出台相应的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和使用细则,按照统分结合原则,确保学科建设经费按一定比例分配到各学科点和各学科方向。各分院出台的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和使用细则必须递交研究生院审核和备案。
3.学科建设经费年终清零,已实施未付清款项列入次年预算。
4.学科建设经费使用计划原则上不予变更。因特殊原因调整使用计划,须向研究生院提交学科建设经费使用计划调整申请,说明调整理由及内容,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并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方可实施。
5.各学科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使用学科建设经费,遵循《景德镇陶瓷学院经费支出审批管理办法》(景陶院发[2015]12号)、《景德镇陶瓷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景陶院发[2014]35号)、《景德镇陶瓷学院关于学校专项经费编制年度使用计划的通知》(景陶院发[2011]65号)等文件要求及财务审计、资产管理、物资采购等有关要求,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财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不按规定使用经费的,则停止其经费使用,根据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学科建设经费使用范围
1.学科队伍建设(学术会议、学术交流、团队建设)。
2.重点学科申报、评估认证费;与科研平台建设相关的项目评审、考核和验收费。
3.科学研究及成果(与该学科有较高关联度的专著、译著、教材出版费用,高质量学术论文发表版面费及课题研究过程中产生的申报、咨询、评审、成果鉴定、专利申请费)。其中,劳务性支出应严格按照学校工资、劳务报酬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4.人才培养(资助培养本学科研究生的创新研究,提升研究生的创新能力)。
5.工作条件(图书资料及仪器设备购置、实验室修缮与仪器设备维修);设备采购计划应于年初(3月份之前)由研究生院统一审核后,提交资产管理处。本项支出理工类不少于40%,文、管类不少于20%。
6.其他与学科建设相关的日常管理费用(日常管理费用含办公用品费、打印复印费、交通费等),此项支出不高于总经费的10%。
7.学科建设经费不得用于土建、与工作条件无关的房屋装修等基本建设支出和非学术性出国考察支出;不得用于本学科教师自行联系出国及赴港、澳、台的进修、访问费用等。出国(境)经费应在上一年度报送出国(境)计划,并经省教育厅、财政厅批准后方可列支,出国(境)经费报销遵从其相关规定。
8.以上学科建设经费使用比例如需变更,按照学校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调整程序进行。
第七条检查验收
学科建设项目按年度进行检查和项目验收,学科所在部门负责人需组织撰写年度验收工作相关材料(包括验收报告表、支撑材料、目标完成情况对照表、下年度学科建设目标和经费使用计划)并于次年元月中旬前递交研究生院。研究生院组织专家根据上年度末各学科建设目标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第八条奖惩措施
学科建设经费实行动态调整。学科建设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各学科点建设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对照上年度末的《学科建设目标任务书》进行验收考核,科研成果要和申报时的学科方向一致。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研究生院在校内公开公示考核结果。
考核“优秀”的学科点,在原有基础上增加学科建设经费投入,在项目建设、政策支持等方面享有优先权。
考核“合格”的学科点,根据学校当年经费总体投入情况适度增加学科点建设经费投入。
考核“不合格”的学科点,减少或停拨建设经费,对学科负责人和方向负责人予以约谈、警告,并视情况对学科点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学科资格。
第九条
为保持学科队伍的稳定及明确学科建设成果的归属,学科队伍采取“备案制”,即在申报重点学科前,学科方向及团队人员须在校学科建设办公室备案,原则上建设期内不得变更,确需调整须提前向校学科建设办公室提交变更报告,说明变更理由及内容,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予以变更。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研究生院负责解释。